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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制作代理协议

广告制作代理协议

甲方(委托方):
乙方(代理方):

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制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:

第一条 委托事项
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以下广告内容的创意、设计、制作与交付:
(具体项目描述,如:电视广告片、平面广告、数字媒体广告等,需明确规格、数量、技术要求等)。

第二条 代理期限
本协议自_年日起至_日止。

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

1. 甲方权利与义务:
(1) 按时提供制作所需的资料、信息,并保证其合法性、真实性;
(2) 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方案、样稿等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;
(3) 按约定支付费用。

2. 乙方权利与义务:
(1) 按照甲方要求及行业标准,按时、保质完成广告制作;
(2) 对制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;
(3) 交付成果并协助甲方完成相关发布或使用手续。

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

1. 总费用为人民币元(大写:__)。
2. 支付方式:
(1) 本合同签订后
日内,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%作为预付款;
(2) 作品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
日内,支付剩余款项。

  1.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:(具体信息)。

第五条 知识产权

  1. 广告制作成果的知识产权(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)在甲方付清全部费用后归甲方所有。
  2. 乙方保留在作品集、宣传材料中展示该作品的权利(涉密信息除外)。

第六条 保密条款
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、技术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,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。

第七条 违约责任

  1. 若乙方未按时交付或质量不符合约定,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;逾期仍未完成的,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,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  2.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,每逾期一日,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%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

第八条 争议解决
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第九条 其他

  1. 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  2.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  3. 未尽事宜,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

(以下无正文)

甲方(盖章):
代表签字:

日期:_年_日

乙方(盖章):
代表签字:

日期:_年_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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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5 09:58:15